黄山学院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教/继教学院发布时间:2020-11-11浏览次数: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学生教育,规范我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持港澳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3-6 年(专升本为 2-4 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至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办理新生报到和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历生的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学历生的校内学籍应纳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提供学历生名单及所在班级等信息,由教务处负责录入系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未缴清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课教师应有学生的出勤记录,并报其所在学院备案。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汇总出勤记录两次(第 9 周和第 16 周),并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任课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报告。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学。

第十条学生按中国节假日以及学校规定放假,原则上不按照学生所在国和地区的节假日放假。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零分。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全学期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的;

3.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前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开课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1周通知学生并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申请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应包含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综合表现成绩。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五级制

两级制

90-100

优秀

合格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0-59

不及格

不合格

成绩在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或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应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十六条学生考核作弊,成绩按零分计。

 

第六章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履行转专业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健康原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或 6 周)以上的;

2.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教学周总数三分之一(或 6 周)及以上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学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劝说无效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4.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5.触犯中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6.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7.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9.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1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提出,报学校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告知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因特殊原因学校无法将退学告知书送交学生本人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上公示,自发出公示之日起,经过七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已退学的国际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但可以为其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因退学原因失去我校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在两周内到黄山市公安局注销居留许可;港澳台学生退学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文)和《黄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遗失或损坏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