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4年1月制定)

发布者:国教/继教学院发布时间:2024-01-31浏览次数: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推动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刻苦学习、提升来华留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外〔2013〕13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参加我校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与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及有效来华签证,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华友好;

(二)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及以上毕业学历;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专业与文体活动,表现良好;

(四)按时报到注册学习,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奖助学金种类、金额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 奖助学金种类

(一)“留学安徽”奖

(二)“留学黄山”奖;

(三)实践之星奖;

(四)新生助学金;

第五条 奖助学金金额与评审标准

(一)“留学安徽”奖

“留学安徽”奖申请人为当学年未参加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达一年及以上,且无旷考或不及格课程。“留学安徽”奖设两个等级:一等奖20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当学年未参加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学历留学生总人数的前20%;二等奖15000元,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当学年未参加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学历留学生总人数的前50%。

(二)“留学黄山”奖

“留学黄山”奖申请人为当学年未参加中国政府奖学金与“留学安徽”奖学金评审的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达一年及以上,且无旷考或不及格课程。“留学黄山”奖设三个等级:一等奖12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同类学历留学生总数的前20%;二等奖10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同类学历留学生总数的前50%;三等奖8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同类学历留学生总数的前80%。

(三)实践之星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素质能力实践活动,在来华留学生中起表率作用,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实践活动或比赛中获奖。实践之星奖金额如下:

国家级比赛(每单次)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 2000元、三等奖 1200元;省部级比赛(每单次)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地市级或校级比赛(每单次)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获得每个级别单项表彰的按该级别奖金的平均数额度给予奖励。

已获学校相关奖励金额的,不再重复发放奖金;同一奖项按最高等级发放奖金。

(四)新生助学金

新生助学金分为预科生新生助学金与学历生新生助学金。

预科生新生助学金申请者为首次来我校就读、以参加中文与文化课程学习为主、已选定意向专业但尚未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预科生新生助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12000元,申请人高中阶段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按百分制折算);二等助学金10000元,申请人高中阶段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按百分制折算)。

学历生新生助学金申请者分为两类:首次来校的学历生新生与在校预科生转入的学历生新生。

首次来校的学历生新生助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15000元,申请人高中阶段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按百分制折算);二等助学金12000元,申请人高中阶段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按百分制折算)。

在校预科生转入的学历生新生助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15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申请人总数的前20%,且无旷考或不及格课程;二等助学金120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申请人总数的前70%,且无旷考或不及格课程;三等助学金8000元,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无旷考或不及格课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及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底前发布奖助学金申请通知;

(二)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来华留学生按通知要求,及时填报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黄山学院国际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最终确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

(七)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奖助学金发放等相关后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已获得奖助学金的来华留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涉嫌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有权追回相应资金,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生报到后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全额退回所获新生助学金。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奖助学金参照此办法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