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项目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三条 学校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提高的原则,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合作专业应属于国家急需的自然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或与地方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
第五条 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须审核其办学背景、资质、办学实力等。加强意识形态审查,杜绝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宗教等渗透。
第六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原则上于每年3月或9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事办公室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合同签署等各相关过程与环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经二级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洽谈,初步达成合作办学意向后,该学院应成立合作办学项目筹备组,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向外事办公室提交《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经外事办公室初审,并请校内外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外事办公室等单位组成项目筹备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深入洽谈,进一步明确拟办项目具体内容与相关事宜,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双方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外事办公室拟定合作协议草案,报筹备小组审核论证后,报学校审议。
第九条 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协议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任何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签署。
第十条 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单位应分工协作,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1.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的公文材料;
2.外国教育机构评估报告;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
4.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信息与文件。
(二)二级学院
1.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人才培养方案(含教育教学计划安排表)、教学大纲、课程说明及选用教材;
3.项目师资配备。
(三)学校办公室
1.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等相关文件);
2.中方合作办学项目法人身份证明。
(四)教务处
中方合作办学者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五)财务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均办学成本测算表及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外事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经学校审定通过后于每年3月或9月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合作双方派员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宏观监督与管理。管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中方三人,外方两人,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由中方代表担任理事长、外方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可委托相关成员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审核项目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国内上级涉外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3.负责与外国教育合作机构的联络与对接;
4.负责做好外国教育合作机构来校人员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5.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外国教育机构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
6.协助教务处制定项目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
7.协助二级学院做好项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工作;
8.公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情况,向教育部报送项目年度自评报告;
9.负责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相关工作;
10.落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变更、延续等相关工作;
11.负责项目相关评估的联络、组织、协调、上报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
1.加强项目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3.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变更、延续、评估等相关工作;
4.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
5.做好项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工作;
6.负责制订、落实项目中外双方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工作;
7.参与项目年度自评报告、项目评估等相关工作;
8.负责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9.指定项目秘书,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日常联络与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
1.负责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宣传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2.负责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及赴外交流学分转换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学生的培养计划、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需要,做好项目师资引进与培训工作。
(五)财务处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账户及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2.负责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许可;
3.负责办理向外方合作单位转账等相关业务;
4.负责出具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六)审计处
负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单位
学校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参与、配合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教学计划,如没有在外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项目学生经申请和考核,经批准后可转入其他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项目教学计划如包含在外方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内容,项目学生在外方规定时间内因学分、语言等原因无法出国学习、或因在国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被遣返、或因在国外学习不合格被退回,或因学生未达外方颁发学位的要求而无法正常毕业,外方不颁发相关文凭或学位证书。学校根据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标准,决定是否颁发相关文凭或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在教学场地与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配备、经费安排、外籍教师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项目教师出国培训、访学等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我校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必事先经中外双方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规定、资助办法、学分转换等均参照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外(201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