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11月修订)
根据《黄山学院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国际化”办学定位的要求,结合《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精神,为激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践的积极性,鼓励更多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和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达到规定条件,学校将按照标准予以经济资助。此项工作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国(境)外交流”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至国(境)外正规院校或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包括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交流学习(包括自费和免费)、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交流、课程培训、假期带薪实习)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托福、GRE、GMAT、德福/DSH、法语TEF/TC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四条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的申请条件、选拔程序及其管理按《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已按期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法守纪,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习能力,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获得校级以上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九条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完成各项交流任务,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按期完成交流总结等交流后工作,方可申请资助。
第十条对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参加各项国(境)外交流活动的资助基准如下:
(一)自费到我校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交流活动的按照交流期限予以资助,一学年资助8000元,一学期资助4000元,三个月及以下资助2000元。
(二)前往我校国(境)外合作学校进行交换学习,但对方学校免除学费的,按照交换学习期限予以资助,一学年资助3000元,一学期资助2000元,三个月及以下资助1000元。
(三)参加国(境)外实习实践项目等活动的(带薪类),资助1000元。
(四)参加学校举办的国(境)外夏令营、冬令营的,资助1000元。
(五)应邀参加国(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或参加国际比赛获奖的,资助国际旅费3000元。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并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践,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全额资助考试报名费: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德福4级或DSH二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TCF40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N1级、韩国语能力考试5级及以上。
(二)半额资助考试报名费:雅思6分、托福70分—79分、德福3级或DSH一级、法语TEF361分—698分、TCF300分—399分、日语N 2级、韩语4级。
第十二条其他语种能力测试资助标准参照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一个语种只能获得一次出国类外语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四章申请、考核、资助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交《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学生到国(境)外友好学校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研修等、暑期带薪实习)的,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或有关证明。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国(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或参加国际比赛获奖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和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的,提供成绩单和考试报名费收据。
(四)国(境)外交流总结及五张国(境)外交流期间典型照片的电子版(高清晰度)。
(五)国(境)外交流考核类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国(境)外交流经历资助的考核得分基准系数为1,分7个考核类目进行考核确定加减系数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习成绩考核类:国(境)外学习成绩优秀,GPA(四分制)在3.5及以上的(含3.5),加0.5;2.5-3.5之间的(含2.5)加0.3;2-2.5(含2)的加0.1;在1.5-2之间的(含1.5),加0分;1-1.5之间的(含1),减0.1;1以下的减0.3分。
(二)交流表现考核类:收到对方学校或企业表扬表彰的,加0.3分;不遵守对方学校或企业的相关规定,有收到对方学校或企业的通报批评及投诉的,减0.3分;
(三)汇报反馈考核类:学生应定期按月向辅导员及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老师汇报本月交流小结。积极以图文形式,通过自媒体(如QQ、微博和微信等)正面宣传与分享在外期间工作学习生活状态,能够给本校学生带来参考价值的,每篇加0.1分;月度总结图文并茂,且为原创,能够给同校学生带来参考价值及正能量的,每篇加0.1分,同时被引用到国际教育学院网站或是公众平台上的,另加0.1;
(四)活动参与考核类:积极参加对方学校或企业及地方举办的活动,并及时分享活动感受与总结的,每次活动加0.1分;
(五)交流总结考核类:归国后应按照要求及时递交归国报告材料。图文并茂,且为原创,能够给同校学生带来参考价值及正能量的,加0.2分;材料粗制滥造,有明显抄袭及应付痕迹的,减0.2分;
(六)应急处理考核类:及时向辅导员及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老师反映国(境)外其他相关同学的突发情况,以便学校第一时间掌握国(境)外同学动向的,加0.2分;
(七)特殊情况考核类:对增进我校与国(境)外学校或企业之间合作及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加0.4分。因学生个人原因产生对外交往负面影响的,减0.5分。
第十五条考核最终得分系数为基准系数分加上各项考核类目得分之和,资助总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助金额=资助类别金额*考核得分系数+相关外语考试资助
第十六条 评审与资助流程: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核→校学生出国(境)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结果公示→财务处划拨资助款项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工作每年底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参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