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
(2019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参加国(境)外交流活动学生的选派与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国(境)外交流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指“国(境)外”特指我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包括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交流”是指我校在校大学生经本人申请至国(境)外正规院校或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经历,包括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课程学习培训(包括自费和交换生)、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研修、假期带薪实践、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条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工作由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教育学院等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生参加以下项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及与相关机构约定的国(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前往我校国(境)外友好学校交换学习的项目;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短期游学项目。
第二章选派
第四条申请材料
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交流协议的约定,结合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交流任务并传达给有关学院。申请者向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申请表》;
2.黄山学院学业成绩表(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打印签字盖章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
3.外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交流目的国和地区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4.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材料。
第五条国(境)外交流学生选派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注册学习的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并足额已缴清学校的学杂费;
(二)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为祖国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课程平均绩点(GPA)至少2.0(含)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外语水平,满足相关项目的要求;
(四)身心健康,具有在国(境)外独立学习和生活的能力,能完成国(境)外交流任务;
(五)承诺履行国(境)外交流项目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有关学院协助。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若出现自动放弃的,按名单顺序由后往前替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境)外机构。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
第七条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交流的学生,应在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学生办理国(境)外交流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境行前教育。所有参加国(境)外交流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行前教育,否则,取消参与国(境)外交流资格。
第九条根据部分国(境)外交流项目要求,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在学生出国(境)交流前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境)外交流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条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关于学费:学生无论所赴国家或地区是否免除学费,都应如期足额缴纳留学期间我校的学费,否则不得申请“国(境)外交流资助”。
(二)关于住宿费:若对方学校不免住宿费,则学生可以申请减免留学期间我校住宿费;若对方学校免住宿费,则我校住宿费不予减免。
(三)关于其他费用: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学生办理护照、签证、保险等费用均应自理。
第四章学籍、考试及学分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须及时将学生出境与返校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交流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2.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依据目的国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合法地直接申请攻读国(境)外院校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如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环节,应按我校学籍及教学管理规定向教务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若因出国(境)交流派出时间和课程考核(考试)时间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考试),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缓考手续,到期回校后由教务处或相关学院安排补缓考。
第十三条学分互认及转换
1.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有关学分互认的规定办理学分转换。
2.学生国(境)外交流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务处的审核,其国(境)外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
3.学生应于国(境)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学分转换。因未及时办理学分转换造成暂缓毕业等情形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4.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境)外学校及组织等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原始证明材料须送教务处留存备查。
第五章在外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到达国(境)外交流所在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和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生每周应向所在学院和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至少1次。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交流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违者将按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完成交流任务,应提前5天申请终止国(境)外交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六章返校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在返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国(境)外交流总结(图文并茂并保证原创性与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分转换及资助申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返校后,应正常参加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并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创新实践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学生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交流经历,并协助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多种形式做好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黄山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