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国教/继教学院发布时间:2024-03-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到安徽省高等学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外国留学生对安徽的了解和友谊,扩大安徽教育的国际影响,特设立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纳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由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奖学金奖励对我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省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六条 本奖学金面向自愿申请来我省学习或已在我省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已享受各类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除外)。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七条 结合我省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协议和交流计划、预算财力、物价水平变动、在校生人数变化等因素,建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暂定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本科生每人每年2万元。

第四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及来华有效签证,对华友好。

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分别如下:

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8周岁以下。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申请人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学习成绩优良。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二条 本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于前一年十一月底按每学年生源情况预分配给各招收有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按分配名额、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外进行招生、或组织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进行申报。各校应于六月中旬前将预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接到预录取名单后,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于六月下旬核准通知学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九月份按照实际到校的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数将核准的资助经费拨付至有关高校。由学校发给奖学金生本人。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上报教育厅可终止该留学生的奖学金资助。

第十七条 各高校需在每年五月对获得奖学金的学历生在学习成绩、行为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认真评审,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于五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申请本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 个人护照复印件

3、 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4、 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5、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推荐信原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校内评审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9月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