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7月修订)

发布者:国教/继教学院发布时间:2023-07-14浏览次数:543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定位,激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践的积极性,鼓励更多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工作,根据《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学校将按照标准予以经济资助。此项工作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境)外交流”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至国(境)外正规院校或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包括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交流学习(包括自费和免费)、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交流、课程培训、带薪实习)等活动。

第三条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的申请条件、选拔程序及其管理按《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已按期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法守纪,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习能力,组织观念强。

第六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获得校级以上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完成各项交流任务,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按期完成交流总结等交流后工作,方可申请资助。

第九条对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参加各项国(境)外交流活动的资助基准如下:

(一)自费到我校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交流活动的按照交流期限予以资助,一学年资助6000元,一学期资助4000元。

(二)前往我校国(境)外合作学校进行交换学习,但对方学校免除学费的,按照交换学习期限予以资助,一学年资助3000元,一学期满三个月的资助2000元。

)参加实习实践项目(带薪类),以及学校举办的三个月以下国(境)外短期文化交流活动,含夏令营、冬令营的,资助500元。

应邀参加国(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或参加国际比赛获奖的,资助国际旅费3000元。

第四章 申请、考核、资助

第十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交《黄山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学生到国(境)外友好学校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研修等、带薪实习)的,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或有关证明。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国(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或参加国际比赛获奖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和相应证明材料。

)国(境)外交流总结及五张国(境)外交流期间典型照片的电子版(高清晰度)。

)国(境)外交流考核类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国(境)外交流经历资助的考核基准系数为1,分6个考核类目进行考核确定加减系数,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习成绩考核类:国(境)外学习成绩优秀,GPA(四分制)在3.5及以上的,加0.53.0-3.5之间的(含3.0)加0.32.4-3.0之间(含2.4)加0.1;2.4以下的(不含2.4)减0.1

(二)交流表现考核类:收到对方学校或企业表扬表彰的,加0.2;不遵守对方学校或企业的相关规定,有收到对方学校或企业的通报批评及投诉的,减0.2;

(三)汇报反馈考核类:学生应定期按月向辅导员及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老师汇报本月交流小结。积极以图文形式,通过自媒体(如QQ、微博和微信等)正面宣传与分享在外期间工作学习生活状态,能够给本校学生带来参考价值的,5篇(含5篇)以上加0.2;月度总结图文并茂,且为原创,被引用到国际教育学院网站或是公众平台上的,每篇加0.1,总计不超过0.3;每月未按规定时间汇报本月交流小结的,每篇扣0.1

(四)交流总结考核类:归国后应按照要求及时递交归国报告材料。图文并茂,且为原创,被引用到国际教育学院网站或是公众平台上的,加0.1;材料粗制滥造,有明显抄袭及应付痕迹的,减0.1

)应急处理考核类:及时向辅导员及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老师反映国(境)外其他相关同学的突发情况,以便学校第一时间掌握国(境)外同学动向的,加0.2;

)特殊情况考核类:对增进我校与国(境)外学校或企业之间合作及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加0.4。因学生个人原因产生对外交往负面影响的,减0.5。

第十二条考核最终系数为基准系数加上各项考核类目系数之和,资助总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助金额=资助类别金额*考核最终系数

第十三条 评审与资助流程: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核→校学生出国(境)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结果公示→财务处划拨资助款项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国(境)外交流资助工作每年底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参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