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外专外教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邓敏发布时间:2018-03-08浏览次数:98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专外教的聘请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我校教学、科研以及国际化师资队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达到聘用目的、提高聘用效益,保障聘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适应学校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学科前沿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英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我校国际化师资队伍的质量和内涵;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与教育教学理念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专外教是指由学校正式聘请来华从事教学、科研、中外合作办项目交流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与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聘请外专外教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是外专外教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专外教工作,具体负责外专外教的招聘、外籍身份管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作好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总务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协助外事办公室与各院部做好外专外教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外专外教任课院部负责外专外教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聘任管理

第六条  在我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专外教,必须与我校签订长期或短期聘用合同。外专外教的人选由有聘任需求的院部主动联系合适的外专外教人选,外事办公室辅助进行招聘,双方协商后确定最佳人选,最后上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决议确定,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应聘外专外教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位,有教学相关的两年或以上的工作经验或所修专业与教学专业一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身健康,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八条  聘请程序

(一)拟聘请外专外教的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聘请计划并附上现有外教的教学考核结果及评价。

(二)外事办公室汇总聘请计划报学校审批,批复于上报后1

个月内下达。

(三)聘用单位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自行联系外专外教,明确来校的工作任务、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同时外事办公室也广开渠道进行外专外教招聘。

(四)选好拟聘人员后,由聘用单位与外事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查(面试或远程),高层次专家可视情况免于考查。

(五)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将《聘请外专外教申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在其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外事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中外文简历、护照复印件、经领事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中国境内取得的不需认证)、教师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国内转聘的)、健康证明等,所有英文资料都需翻译成中文。

(六)外事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待取得批准材料后在线发送给拟聘人员,以便对方签证后入境。

(七)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3-5天内到校,聘用单位须在外专、外教抵达前10日书面通知外事办公室,以便安排住宿。如未知会外事办公室,自外专外教抵达日起10天内的住宿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八)外专、外教开始工作前,由外事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两日进行。

第九条  外专外教来校后的各项手续由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准备材料,院部协助其办理。

第十条外  专外教有责任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学校有权直接解聘此外专外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汇报,依法收缴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专外教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专外教,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及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专外教,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的突发事件由所在院部会同外事办公室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专外教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报到。相关院部应指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愿意促进中外交流的教师担任外专外教负责人,负责外专外教的日常事务。外专外教来校后,应在负责人的帮助下,尽快了解教学工作要求,熟悉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各院部要妥善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时间。根据学校实际,外专外教平均每周授课时数为12-20时,同时承担一些学校安排的相关任务。外专外教应当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的时间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减少授课时数;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对考试成绩进行登记。

第十条  外专外教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院部的教学、科研活动。外专外教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院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应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外专外教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学期结束,由所在院部、任课班级和外事办公室共同对其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继续聘任与待遇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应充分尊重外专外教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外专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校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外专外教代课、调课、请假应当首先按要求提前三天向其所在院部申请并得到批准。外专外教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所在院部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按程序补上。

二十条  外专外教违反我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超过三次的,所在院部应当向该外专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通报外事办公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外专外教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院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五章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的工资按其学历背景、教学经历、教学要求、所修专业、以及在本校工作时间不同有所浮动,月工资数额如需另外调整,由外事办公室初步与外专外教和聘用学院商定,经校长办公会核定后签约。

第二十三条  外专外教薪酬主要根据其工作量与其学历背景以及聘期内表现予以确定,长期外专的基本工作量应达到平均12课时/周,应邀参加的其他活动不计入基本工作量内。当年聘的外教一年共支付10个月(7、8月停发),续聘教师支付12个月。 短期或兼职的外专外教的工作量与薪酬应视具体情况商定。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外专外教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条  如周平均工作量超出12学时/周,超出部分另行计算给付报酬;如由于外教本人原因未达到基本工作量,其月工资应酌情扣减。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外专外教课程安排确定之后,由聘用学院统计外专外教的工作量并报送至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外专外教的工作量并计算超课时津贴,经核对无误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为稳定高水平的外专外教队伍,连续两年及以上在我校工作,教学考核与其他方面反馈均为正面的外专外教,每年可以予以5%左右的工资增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免费为外专外教提供配有家具家电的住房,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外专外教自理。如果外专外教选择校外住宿,学校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补贴,安全责任由外专外教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为外专外教购买在华生效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外专外教提供相应医疗补助。

第二十九条  外专外教享有聘期内学校节假日休假和圣诞节休假两天。如要求过本国国庆节,经外事办公室同意后可休假一天。

第三十条  外专外教合同期为一年(一学年)的,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常住地至黄山的经济舱航班捷径往返程国际机票(参照中国民航票价)。

  

章安全管理

三十一条  在外专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专外教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三十二条  外专外教的住房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外专外教入住时,应由负责人核查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安全使用;离校时,应通知外事办公室进行电器、家具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三十三条  为保护外专外教的安全,保证外专外教的私人空间,外专外教不宜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留宿外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宿学生过夜。外专外教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专外教住房中过夜的,应当提前告知外事办公室

三十四条  外专外教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文字形式告知外事办公室其行程安排,若临时有事需出行,需先行口头告知,事后补全文字说明,在外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三十五条  学校允许外专外教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十六条  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参加公众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院部与外事办公室同意。

三十七条  外专外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校外工作,并取得报酬。违者以非法就业论处,学校按照违约有权单方终止聘用合同并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附则

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