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专外教的聘请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我校教学、科研以及国际化师资队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达到聘用目的、提高聘用效益,保障聘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适应学校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学科前沿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英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我校国际化师资队伍的质量和内涵;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与教育教学理念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专外教是指由学校正式聘请来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与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聘请外专外教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是外专外教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专外教工作,具体负责外专外教的招聘、外籍身份管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作好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协助外事办公室与各院部做好外专外教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外专外教任课院部负责外专外教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在我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专外教,必须与我校签订长期或短期聘用合同。外专外教的人选由有聘任需求的院部与外事办公室协商决定,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应聘外专外教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位,有教学相关的工作经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八条 聘请程序
(一)拟聘请外专外教的单位应向外事办提交下一年度聘请计划。
(二)外事办汇总聘请计划报学校审批,批复于上报后2个月内下达。
(三)聘用单位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自行联系外专外教,明确来校的工作任务、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备案。
(四)选好拟聘人员后,由聘用单位与外事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查(面试或远程),高层次专家可视情况免于考查。
(五)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将《聘请外专外教申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在其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外事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中外文简历、护照复印件、经领事认证的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国内转聘的)、健康证明等。
(六)外事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待取得批准材料后寄送拟聘人员,以便对方签证后入境。
(七)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3-5天内到校,聘用单位须在外专、外教抵达前10日书面通知外事办公室,以便安排住宿。如未知会外事办公室,自外专外教抵达日起10天内的住宿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八)外专、外教开始工作前,由外事办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两日进行。
第九条 外专外教来校后的各项手续由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准备材料,院部协助其办理。
第十条 外专外教有责任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学校有权直接解聘此外专外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汇报,依法收缴其工作许可以及外国专家证。
第十一条 外专外教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专外教,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及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专外教,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的突发事件由所在院部会同外事办公室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专外教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报到。相关院部应指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愿意促进中外交流的教师担任外专外教负责人,负责外专外教的日常事务。外专外教来校后,应在负责人的帮助下,尽快了解教学工作要求,熟悉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各院部要妥善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时间。根据学校实际,外专外教平均每周授课时数为12-20学时,同时承担一些学校安排的相关任务。外专外教应当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
第十六条 外专外教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院部的教学、科研活动。外专外教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院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应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外专外教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学期结束,由所在院部、任课班级和外事办公室共同对其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继续聘任与待遇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外专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校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外专外教代课、调课、请假应当首先按要求提前三天向其所在院部申请并得到批准。外专外教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所在院部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按程序补上。
第十九条 外专外教违反我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超过三次的,所在院部应当向该外专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通报外事办公室、教务处。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的工资按其学历背景、教学经历、教学要求及专业不同有所浮动,月工资数额由外事办公室初步与外专商定,经校领导核定后签约。因外专外教个人原因达不到基本课时量的(周平均课时不足12学时)从外教工资予以酌情扣减。超出基本课时量的工作量按照50元每节计算,年终报外事办统一结算发放。短期聘请外专外教的课时标准由外事办根据具体情况与其商定。
第二十一条 外专外教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院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外专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专外教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外专外教的住房由院部统一安排、管理。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外专外教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安全使用;离校时,应通知外事办进行电器、家具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外专外教的安全,保证外专外教的休息时间,外专外教不宜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留宿外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宿学生过夜。外专外教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专外教住房中过夜的,应当提前告知外事办。
第二十五条 外专外教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外事办公室其行程安排,若临时有事需出行,需先行口头告知,事后补全书面说明,在外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外专外教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参加公众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院部与外事办同意。
第二十八条 外专外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校外工作,并取得报酬。违者以非法就业论处,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